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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審查的順序如何。
說明書記載要件為何?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後段提及之「各請求項...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是是代表在說明書得載明各實施例的內容外,圖式亦需同樣揭示多個實施例內容?
請求項可否使用「至少一種」(亦即不定用語)之用語?不定用語於請求項中之使用方式為何?有何限制?
如同一人於同日以同一發明或創作重複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審查機關對發明申請案如何處理?對新型申請案如何處理?不同人之情況,審查機關該如何處理?
同一發明或創作如有人先後於不同日提出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審查機關如何處理?
問申請時即請求實體審查者,如於十五個月內核准,但仍於十五個月內申請撤回時,是否仍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後(如申請實體審查時)所作補充、修正是否會再次公開,即是否會有第二次之公開?
第四十四條規定不予專利的內容包括第二十六條的說明書應記載事項,若有缺頁或遺漏部分,如請求項,可有補正機會或將直接予以核駁?
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更正時,僅得為請求項之減縮,但如有增加項數但係將附屬項納入並加限縮條件時是否可以適用?亦即範圍不得擴張是否當然包括項數不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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